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聚焦红利税 > 正文
 

财政部等发通知补充解释红利税减征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7:41 中国证券报

  记者 尹涛 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做了进一步解释。

  补充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头文字D》
网络窜红女名人
2005年高考
安徽甲肝疫苗事件
中海油购石油公司
理性购车完全手册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秦腔》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