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发通知补充解释红利税减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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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7:41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尹涛 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做了进一步解释。 补充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