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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个税7月开征 将意指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 09:3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柯志雄 孙雷 北京报道

  7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在创业者群体中备受关注、争议。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不断提速,这势必将给予更多企业改革的空间,推动他们更多采用
股票期权这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式,来激励管理层和员工团队。记者采访到的多数人士在具体看法上虽然大相径庭,但他们普遍认为,作为中国股改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35号文”的影响将会逐渐显现。

  “鱼&网”博弈

  作为国内较成功的VC之一,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副总裁章苏阳参与过多个创业案例。根据他的实务经验,国内现行法律并没有承认股票期权,在一些实际纠纷中涉及股票期权的,法院并不认可其中关乎期权的主张。

  “中国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空卖空的期权。目前的实际上是年金的一种变相做法。”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说。

  无论对股票期权的理解如何,事实上在过去几年中,一些企业的高管已缴纳过股票期权所得个税。易趣创始人邵亦波告诉记者,“具体的比例忘记了,但都是按照最保守的方式操作的。”另一位易趣的早期经理人透露,当时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印象中缴纳的税率相当高。

  易趣的例子即便不是个案,但也肯定不是全部。“网设计的再完美,鱼总是要从网里边钻出去的。”一位前上市公司高管说——他是澳大利亚国籍,工作地点在上海,家在阿根廷,“怎么收我的税,你跟我讲。”

  在专攻期权设计的经邦咨询董事总经理薛锋博士看来,对比过去的规定,“35号文”有很多进步之处,但同时仍留有若干模糊地带。

  一位投资商透露,他所接触到的情况是,外籍身份或境外公司是股票期权所得避税的两块“盾牌”。以后者为例,如果通过在避税地,如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来持有期权,国内财税部门就无法对境外法人征收期权所得个税。

  相应的,是否在今年1月24日前在境外注册公司,成了关键点——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境内自然人境外注册公司难度陡然加大。

  薛锋告诉记者,“35号文”的模糊地带使得一些情况下征税很难界定,其中包括:企业不发行股票,通过买断股份、员工受偿溢价奖励的“股份期权”;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奖励员工的,不转化为股票,仅给予增值收益的虚拟期权;通过境外信托公司代持股票期权;红筹模式与“口头信托”相结合的情况……

  “现在有几个企业高管不把企业当作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期权所得个税的征税成效,取决于财税执行部门效率。

  “所得税陷阱”?

  “其实我所认识的一些朋友中,并没有在期权上赚到多少钱。”软库金汇融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温天纳表示。

  温介绍说,香港的做法是可以在级差或相对固定比例两种记取方式中选择,选择后者的话,税率约在17.5%,而且有一定可能是,第一次计税是根据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异,但在该时点上很多股票期权持有人并没有或不能将其股票出手,而股价下跌后,应缴税依然是过去高差价时对应的税款。

  温所描述的情况,薛锋称为“所得税陷阱”。很多的观点里有一种误解认为,拿到股票期权肯定赚钱,只是赚多赚少的问题,但实际上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况是,期权持有人分文未进,反而背负了让自己倾家荡产的未缴税。

  刘桓认为,“35号文”借鉴了美国的一些做法,但亦有些不同。在他看来,中国的办法不是把激励作为目标,其着重解决的是,既定的收入是分期发还是集中发放,在此过程中解决税负的不公平问题。

  “这个政策的出台,不会很出人意料,企业高管应当有这个心理预期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说。

  “我们不能让高收入层逃避纳税义务,而让工薪阶层承受这样的负担。”梅新育说。

  但一些研究者担心另一种不公平。在“所得税陷阱”情况下,辛苦参与创业、客观上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非常正面作用的创业人员,却反而使自己身陷窘境,“你认为这样公平吗?”

  “埋在前进途中的一颗地雷。”上述研究者如是描述,“现在股票期权在国内应用范围还不广,眼下似乎‘所得税陷阱’不成问题,但以后推广开来,会成为现实的担忧。”

  意指A股高管激励?

  “这个文的出台不是一个孤立的事情,我感觉是国家一系列步骤的开始,便于将来A股上市公司推出期权激励。”薛锋认为,“35号文”比较对应的管辖对象是国内A股上市公司,“对于国内A股公司的期权试点来说,这个文就比目前的普遍理解意义更高一些。”

  在股权激励作用下,企业高管可以为了实现企业业绩而努力工作,从而使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高管的利益趋于一致。薛锋认为,企业高管股票期权本质上是种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且不从存量着手,与MBO相比,更能体现在企业发展中寻找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多赢”。

  但京华山一首席顾问刘梦熊认为,激励机制必须与惩罚机制匹配,没有对高管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行为的严厉惩罚,高管就更倾向于用灰色手段牟利。刘建议,征税方法上可以参照香港方式,在扣除所有抵扣项目后以略低的比例一次性计税。

  事实上,一些动向表明,的确有各方力量在推动股票期权在国内更多类别的企业中得到应用,甚至包括过去鲜有期权出现的银行。

  根据上市前招股书,交行去年就通过一项长期激励计划议案,将根据一定的条款授予股票增值期权。而在眼下搁浅的民生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上市招股书中,同样亦可窥见股票期权的身影。

  在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荣泳霖看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全流通以后为实施股票期权方案奠定了基础”。

  在走向全流通的过程中,“35号文”的重要性会日益显现。薛锋就认为,国内上市公司的期权激励要解决的几个大问题中,流通的问题和税收的问题曾是很棘手的两大问题。

  “企业高管们百分之百会考虑应对措施,因为这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利益。”在梅新育看来,“35号文”出台之后,企业高管们给自己发放股票期权的动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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