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称已扣缴股息红利税可办理退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23: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齐中熙) 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退库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通知指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