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部委对个人股息红利减免政策做出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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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23:3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齐中熙)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做了进一步解释。 补充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