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公布两项有关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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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19:09 新浪财经 | ||||||||
新浪财经讯 2005年6月24日,三大部委联合发布了两个有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及退库问题作出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在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文规定执行,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此处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此前,财政部与国税总局于6月13日联合发布通知,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新浪财经/云峰) 相关政策一览: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央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财库[2005]187号)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