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宙辉通讯员张莹、何智凤报道:昨天从广州地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获益应征税
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授予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据介绍,“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而股票期权计划,是公司根据业绩奖励、吸引和保留人才的一种手段,可以令公司与雇员非常灵活地共享所有权。
广州地税局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是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另外,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是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个税征管的一个步骤。
三环节将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通知》,员工在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此外,员工在行使股票期权时,有三个环节将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权日个税另循公式计算
针对股票期权问题,广州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表示,股票期权是属于一种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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