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幕后理财惹祸端 客户2000万资金一年变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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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01:46 每日经济新闻 | ||||||||
理财机构保管资金不善的官司最近频频发生。 2003年6月12日,戴女士前往银河证券浦东南路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并通过内部转存方式存入交易保证金2000万元。2004年7月,营业部向戴女士出具了资金对账单并告知账户内资金的明细情况,账上仅存两万多元的余额。营业部称这笔保证金已被用于证券交易并已亏损。这一解释让戴女士感到莫名其妙,她坚称自己并未进行任何实际交易。
营业部辩称,这起纠纷的背后涉及一项委托理财。委托人和实际出资人是上海A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受托人和实际用资人是B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戴女士的身份只是名义出资人,并且实际操作这笔资金并导致亏损的正是B公司,因此营业部提出应当追加A公司和B公司参加诉讼。 营业部辩称,自己仅是委托理财的操作平台,因此不应对戴女士存入的2000万元交易保证金的亏损承担民事责任。 但戴女士坚持认为,银河证券浦东南路营业部擅自将自己的资金挪用给B公司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据营业部透露,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纠纷后发现,A公司和B公司都在银河证券浦东南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戴女士也确实与A公司有关联关系,而且2000万元的保证金正是直接从A公司的账户转存过去的。 但是,法院认为仅凭这些事实并不能确认实际出资人以及委托理财的问题,并且营业部也没有证据证明戴女士是知道自己资金账户下挂有其它证券账户实施证券交易。 从逻辑上讲,法院也认为被告所辩称的委托理财关系无法成立。若如两被告所述,A公司为实际委托人、B公司为实际受托人,两者又均在被告银河证券浦东南路营业部开户,完全可以直接发生理财关系,何必要费此周折。为何要将戴女士作为名义上的中间人,在操作中又直接支付理财收益?营业部委托理财的解释显然是有违常理,难以自圆其说。 法官判决:按照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定,作为专业证券机构,银河证券浦东南路营业部应当对当事人存入的资金负有谨慎、严格的保管义务。在戴女士未办理指定交易前,这笔资金显然不能用于其它证券账户的交易。营业部应该要承担11万元诉讼费和10万元财产保全费。 银河证券浦东南路营业部擅自挪用原告资金予案外人B公司使用,严重侵害了戴女士资金的安全,过错责任明显,应当予以全额赔付,并且赔付范围应包括本金和正常的孳息损失。同时,第二被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严登峰 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