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可以作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配套措施,以形成市场对公司股价的合理预期
○对上市公司的回购申请实行备案制,证监会不做实质性判断,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即可实施回购
○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用作库存股,为上市
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记者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稳定证券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回购办法》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回购申请实行备案制,证监会不做实质性判断,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即可实施回购。《回购办法》未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做出硬性规定,完全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择机回购,在操作上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此外,《回购办法》明确了事前申报、事中披露、事后处罚的监管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强化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的职责,这对于充分揭示风险,防范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回购办法》因受现行法律的局限,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还不能用作库存股,中国证监会表示正在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在市场出现持续下跌、部分绩优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的情况下,实施股份回购将向市场传递公司管理层认为股价已被严重低估的明确信号,有利于恢复市场信心,维护市场稳定。此外,回购流通股将减少流通股总量,使流通股含权值提高,有助于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谈判时争取更好的对价。回购股份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稳定,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正在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公司来说,回购可以作为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配套措施,以形成市场对公司股价的合理预期,维护投资者的信心,保证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回购管理办法(试行)》及解读见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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