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两配套制度正式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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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5:46 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在经过短短几天的征求意见、修改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昨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
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对比前后两种表述的不同,观察人士认为,正式发布的《通知》更加合法、严谨。它不再从文字上硬性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这是因为,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前,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流通股,这并不违法。只是在现实中,大股东往往会因此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当遇到此情形时,只需规定其不会获得豁免即可,这样大股东也就不会选择在改革方案通过前增持。 同时,观察人士也指出,这也有可能导致此种情形的出现,尽管它出现的可能性较小。即,一个股权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前,公司控股股东选择增持流通股,而且不会因此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话。若此,又该如何防止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流通股表决权来影响股权分置方案表决这种情况的发生呢?《通知》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证监会昨日还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它表明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正式开闸,此举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为股权分置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权威人士指出,对于一些股价已经跌破其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回购其流通股份的要求最为强烈。《回购办法》对上市公司的回购申请实行备案制,证监会不做实质性判断,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即可实施回购;《回购办法》也没有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做出硬性规定,完全由董事会根据股份大会的授权,根据二级市场的情况择机回购,在操作上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回购办法》注重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但《回购办法》因受现行法律的局限,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还不能用作库存股。对此,中国证监会表示,正在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