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案庭审纪实 可能为系列涉德隆案审理定基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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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10:36 和讯网-《财经》杂志 | ||||||||
德恒案是2004年7月6日公安部对德隆正式立案以来的第一起公开审理案,是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被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论处的第一案,也是第一起法人犯罪案。它可能将为即将来到的一系列涉德隆案审理定下基调 本刊记者 凌华薇/文
这是2004年7月6日公安部对德隆正式立案以来的第一起公开审理案,是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被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论处的第一案,也是第一起法人犯罪案。 2005年6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楼能容纳四五百人的大法庭,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在此审理。 德隆旗下所涉近20家金融机构中,德恒证券是吸收公众资金并造成损失最大的一家。本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公诉,由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由于案情重大,检察院曾两度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并将此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由重庆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人王璐、戴小冬等提出的起诉书揭示,截至2004年7月27日,德恒证券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名,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413家单位和772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08亿元,至案发,尚有68亿元客户资金未兑付。上述资金均由上海友联公司决定主要用于购买新疆屯河、湘火炬(资讯 行情 论坛)、合金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等股票和国债,调拨至德隆系统内其他机构支付资产管理本金和利息,支付资产管理中产生的中介费和理财费等。 6月7日晨,七名被告人在法警的带领下坐进被告席,包括原公司总裁韩新林、原副总裁郭建伟和邵义政、原副总会计师李普选、原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政、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维刚、原计划管理部总经理谢云燕。他们及德恒证券被控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倘若罪名成立,法定最高刑期为10年。 德恒公司董事长、上海友联的董事张业光于2004年4月已经失踪。据韩新林的供述,2004年“五一”期间,德恒开会决定,由韩新林代表德恒公司向有关部门自首,这一单位自首的情节在起诉书中已被认定。 检察机关以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展示了十个部分的证据,其中包括公司工商登记、受托投资管理合同、资金调拨申请单等书证;德隆最高负责人唐万新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证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证据的还有一份在公安机关要求下,德恒证券委托上海长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做对德恒证券及七名被告具体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法庭的质证时间长达十小时。 由于本案涉及法人被告和七名自然人被告,出席庭审的律师多达11名,他们分别来自北京、新疆、重庆、河南、上海等地。除法人被告当庭做出了无罪辩护,其余被告均做出有罪辩护,但均强调自首情节,称自己是被操纵、利用或是仅为“恪尽职守”,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法庭调查与辩论主要围绕以下数点展开: 第一,此案性质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中,有辩方律师提出,此案的性质仅仅是违规开展证券业务,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人指出,存款是商业银行依照具有商业银行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的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支取本金和利息。德恒在未取得国家资产管理资格单项审批的情况下,以承诺固定收益和保底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高达208亿元,正符合国务院1998年颁发《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开展经营的取缔办法》相应条款的规定。 第二,德恒是否具有资产管理资格? 辩方律师们认为,德恒在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间都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他们的依据是,证监会于2002年3月14日同意重庆证券公司名称变更为德恒证券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的经常范围内包括了资产管理。直至2003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才正式向德恒证券核发不含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经营许可证。 公诉方则认为,德恒证券从未正式取得过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德恒证券成立后,证监会给予其6个月过渡期,期间业务范围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同年6月,德恒证券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审批。德恒证券案发后,一份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对公安部的复函明确表示,未核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称其2002年3月同意德恒证券业务范围暂时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并不表示允许德恒具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是否认定德恒在此一年半期间有没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将极大地影响到本案的涉案标的。德恒在2003年9月以后的委托理财业务总额仅30多亿元,不到总额的20%。 第三,单位犯罪是否存在主从犯划分? 辩方律师陈敢认为,德恒证券涉案,始终受到上海友联的指挥与操纵,因此在此案中仅为从犯。公诉人认为,德恒接受友联的操纵固为事实,但在整个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德恒证券积极执行上海友联的意志,积极活跃地非法吸收存款,造成68亿元不能兑付的严重后果,显然不属于次要和从属的从犯地位。上海友联和德恒在本案中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无须划分主从(上海友联已另案处理)。 第四,如何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 公诉人认为,作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德恒证券,积极完成友联的意志,对友联下达的资产管理业务指标积极完成,封闭、半封闭完成;而本案七名被告为德恒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积极执行了单位意志。案件和证据之间、证据和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锁链,德恒公司完全构成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七人也符合单位犯罪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规定。 6月8日晚上,法庭辩论进入最后阶段。公诉人指出,韩新林代表德恒公司向有关单位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只承认交待了单位的犯罪事实,但没有对自己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做如实的供述;包括为期两天的庭审中,韩否认了自己个人哪怕是最基本的涉案事实,因此公诉人主张“韩新林不具有自首的情节”。 此言一出,被告人韩新林显得颇为低落,随后,被告们在最后陈述中纷纷表示了一定的悔意。惟一的女性被告谢云燕甚至失声痛哭。谢云燕于2004年1月已经从德恒辞职,转到恒泰证券工作,但由于在2003年期间曾担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经手的资产管理业务高达6亿多元,此次亦被起诉。她是惟一已被取保候审的被告。 6月8日晚11点,庭审终于告一段落。审判长陈一川称两天的庭审“漫长”而“富于理性”。他宣布,法庭将对以上数点重要分歧作进一步调查,择日再度开庭。- (本刊记者张宇星、李琰,实习记者王冰对此文亦有贡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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