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平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家属表示将上诉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0:22 新京报 | ||||||||
其家属表示将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报讯 (记者 赵燕平) 昨天,喧嚣一时的金正万平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一案在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挪用上司公司资金万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万平家人已经明确将上诉高级人民法院。
昨天的庭审在法官简单陈述后,作出判决:“万平将太原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使用”以及“被告人万平擅自决定挪用广东金正账户内资金用于个人支付杨明贵的购股款。从2003年1月至3月期间分五笔共计3209.9万元支付到杨明贵指定的账户”两项指控成立。根据有关法律,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法详细解释案件的细节,但是法院肯定会按照法律执行若干事宜。 万平姐姐万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晋中市人民法院在证据存在多处疑点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因此,万平本人以及家属对此案判决结果都有很大异议,他们将继续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一直被外界描述为万平对立面的田家俊和宋新梅则低调处理,二人手机长期处于关机状态。 案情回顾 2004年5月23日,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省公安厅举报万平挪用上司公司天龙资金。《举报材料》称:“2003年2月至4月,我集团公司因经营需要,先后将1700万元和1120万元划给我集团公司东莞分公司作为流动资金。东莞分公司收到该款项后,被万平挪用。此外,万平在东莞市挪用广东金正3209.9万元的资金支付到金正前大股东杨明贵指定的香港账户。 天龙集团法人代表、董事长田家俊和天龙集团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宋新梅作为证人称,2002年12月从天龙集团账上将材料款1200万元以银行汇票的形式付深圳乐仕嘉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2至4月,将282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划到东莞分公司账户后,被万平在东莞市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