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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权证业务呼之欲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09:29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陆星

  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规范权证业务运作,上证所昨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暂行办法》中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
)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上证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暂行办法》要求,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上证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权证上市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申请在上证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发行人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提供履约担保。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在上证所上市的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交易:权证存续期结束;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暂行办法》规定,具有上证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权证上市后存续期满前,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的,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

  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创设方式和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使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上证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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