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尹涛朱向军李鹏 北京报道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出台并实施两项减免税措施。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所涉及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暂免征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出台这两项减免税措施,旨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有关减免税措施的具体规定为: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分析人士特别指出,这次出台的红利所得税减半政策是通过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的,并非降低了税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的政策没有改变。
据本报信息中心统计,截至今日,尚未实施的2004年度计划分配的上市公司有390家,按新税收政策执行,流通股股东可多获得8.73亿元红利。若按红利减半计税计算,以派现实施日所在年度进行统计,流通股股东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分配中,会多获得14.31亿元、18.64亿元、19.19亿元的红利。由于股息红利计税政策的调整是针对个人投资者,因此,以上数据仅是初步测算结果。
红利减半计税,相当于提高了股息率,从而提升了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根据2004年度上市公司分配情况和截至6月10日收盘价计算,红利计税调整前,在分配的公司中有353家的股息率高于或等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所占比例为48%;红利计税调整后,股息率高于或等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达411家,所占比例上升至56%。
近三年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含送股)
分配总额 公众股分配总额 公众股税负 公众股减半税负
年度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2003 497.02 143.1428.6314.31
2004 606.74 186.3737.2718.64
2005 731.89 191.8638.3719.19
2005尚未实施 320.30 87.2717.458.73
注:数据统计以派息日所在年份为准 制表:朱向军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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