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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1:59 京华时报

  敖晓波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为了配合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记者昨天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已经制定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今天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该通知对于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作出了几个方面的限制。

  证监会强调,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上市公司形象,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内容包括增持股份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等,并在公告当中明示,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

  此外,为避免一些恶性增持的事件发生,通知中还规定,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一旦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是面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全面展开的,证监会公司监管部相关人员表示,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5年6月1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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