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对成都一家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唐某、闵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6年。
据了解,从2001年至去年,唐、闵二人利用自己掌握客户交易密码及资金密码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客户资金高达12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借给他人使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原系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营业部的大户管理员。2001年9月,唐某的朋友杨某因做生意需要钱,向唐提出借钱。唐答应了此事,因为他掌握着客户的交易密码及资金密码,取款极为方便。从2002年8月至去年3月期间,唐多次以代客户取款的名义,从他管理的7个私人资金账户中总共取款77万余元。唐将这些款项借给杨。
去年,唐挪用客户资金的违法行为进入司法机关的视线。唐最终落入法网。和唐一起落网的还有闵某。锦江区法院查实,2001年10月和2002年4月,闵某担任某证券公司一营业部经理助理,同样掌握着客户的交易密码及资金密码,闵先后两次以代客户取款的名义,从自己管理的私人资金账户中取款6万余元。
另外,二人还曾合作作案:2001年9月至2002年12月期间,闵某提供自己所管理的私人资金账户的交易密码及资金密码,由唐某以代客户取款的名义从中多次取款9万元。闵某也以同样的方法,从唐提供的私人资金账户中多次取款共计30余万元。二人取出的这些款项都借给了杨某使用。
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闵某身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锦法本 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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