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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或将迎来缩股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14:44 新闻晨报

  晨报讯今日,证监会对外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稿,广泛向各界征求意见。市场人士认为,证监会酝酿该规定,很可能是在为股权分置改革的缩股方案奠定基础。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必须是为了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予以注销,该回购不得侵犯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
市已满一年、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股权分布原则上符合上市条件等条件,回购股份可以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但是,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5个工作日或者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因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证监会自受理回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予以纠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回购股份进行欺诈、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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