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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将可回购社会公众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9:13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等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采取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行备案制,证监会自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本报北京电 (记者 李巧宁)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第4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采取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其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该等股东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依照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期限;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行备案制,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证监会自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方案。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分别作出了特殊规定。

  中国证监会称,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意见,有关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6月12日前反馈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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