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破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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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8:57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中国证监会昨晚发布试行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 中国证监会6日公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见第5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有关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6月12日。业内人士表示,这一举措拟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将有望进一步活跃市场。
征求意见稿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等方式进行。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5个工作日或者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该等股东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