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歌
“试点改革不会停步。”这是管理层不久前就正在推进中的股权分置改革所放出的豪言。
当然,只有豪言壮语是不够的,改革的成功推进更多地要靠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今
日亮相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是这样一种创新之举。
或许有人会说,依据现行《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并不违法。但是,仅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么一句简单的规定,回购依旧无章可循。于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上司空见惯的上市公司回购,在运行已经十几年的中国资本市场至今裹足不前。
业内人士认为,长达4000多字的管理办法,将为上市公司回购提供全面的制度安排与技术铺垫。尽管依据这一办法,回购还被锁定在为减少注册资本并依法予以注销。但是,这一创新至少将产生“一箭双雕”的效果:其一,为正在推进中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增添助力,为试点公司缩股式方案的酝酿提供了一种选择;其二,一些拥有强大现金流,同时对当前过低的股价不满意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稳定并提升股价。
市场人士强调,第一项功能,可望在改革试点中逐步得以检验。而对于第二项作用,成熟市场的案例已经数不胜数。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的中海油(0883.H K )为例,2004年5月,中海油股价连挫两成,股价一度失守250天平均线。5月19日,中海油在联交所发布公告,由于公司现金充裕及油价高企,计划回购10%已发行股本,并于当日入市按每股2.8615港元平均价,累计投入1553万港元购回542.7万股,占已发行股本约0.0132%。中海油回购当日,股价一度达到2.93港元高点,最终以2.90港元收盘,上涨8.41%。同年6月17日,中海油第三次实施回购,动用2330多万港元回购了714万股H股,此时回购价已为3.25-3.275港元,当日股价收盘上涨1.587%。此间观察人士认为,对于个别股价已经被严重低估的A股公司,使用类似中海油的对策已在情理之中。
近期,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一个理念:做好制度安排,为改革试点创造积极的市场环境。今日亮相的征求意见稿,连同首家银行号基金公司获批的消息,都是十分积极的建设性举措。或许,积弱已久的市场会为这两项建设性举措投下积极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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