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细则将出 有助提高市场信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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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5: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市场人士认为,回购有助于提高市场信心,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及回购股份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等条件
○ 回购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等 ○ 要约方式回购的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北京消息 今后,上市公司如果认为有必要回购本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份,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等进行回购。回购之后,将从总股本中注销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这是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此前,《公司法》等仅对公司回购股票作了原则规定。 该文件即日起至6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 该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文件同时还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5个工作日或者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该等股东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文件规定,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股东预受股份的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股份的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市场人士认为,在目前大量股票价格已接近每股净资产甚至跌破每股净资产之时,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流通股,体现出自身投资价值,进而提升市场信心,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如果一些优质公司回购流通股,还可以大幅提高每股收益,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另有专家指出,此举可为部分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提供一种手段。 作者:记者 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