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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察) 股权激励正当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07:43 中国证券报

  记者黄俊峰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在进行,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两大利益群体展开了激烈的博弈。而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上市公司高管层,毫无疑问在这场关系中国证券市场前途与命运的大变革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他们对试点工作的认识、态度和执行力,决定着这项改革的进度和成效。因此,有关专家认为,现在着手建
立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机制正逢其时。

  事实上,股权分置本身就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难有作为的重要原因。要搞股权激励,首要的问题是奖励给高管的股份从何而来。在股权分置背景下,非流通股以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形式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层不可能以自然人身份获得法人股股份。至于持有流通股,我国新股发行政策没有可以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

  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公司注册必须采用实收资本制,第149条规定禁止库存股,这就从根本上切断了预留股份的可能。此外,第147条规定高管持股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以及《证券法》第68到70条规定高管不得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等规定,也削弱了高管持股的积极性。

  缺乏规范的股权激励,一些上市公司不得不采取“变通”手法。有些公司从净利润中计提所谓的股权激励基金,可是提了多少、用了多少,怎么用的,给了谁,公众不得而知。今年第一季度,光明乳业打破业界“潜规则”,用股权激励基金以公司高管名义购买了几百万股本公司股票,从而引起市场质疑。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高管层报酬偏低、长期激励机制缺位的问题,监管部门也在努力寻找解决途径。针对造成股权激励进展缓慢的法律障碍,早在2002年初,证监会就有关修改《公司法》若干条款的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专门报告。其中建议将实收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建议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在现有两种情况下增加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议有限制地允许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任期内持股及转让。

  专家强调,无论从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现实需要,还是从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尽快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建立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股权激励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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