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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州国投副总挪用公款3000多万元被判19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 09:13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广州6月4日专电

  原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钟强因挪用公款3000万元、受贿150万港币,日前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法院审理后查明,1995年3月,广州国投所属广州国信经济咨询服务公司借款3000万
元给香港人阎莉莉名下的番禺泛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同是阎名下的香港威升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的两家公司提议用“债转股”来偿还广州国投的债务,广州国投也表示同意。

  负责具体操作的钟强在“债转股”的过程中,与香港越信隆地产有限公司副经理卓刚(已判刑)共同以私人身份100%收购了香港一家空壳公司万利亚洲,钟强占60%的股份,卓刚占40%,然后再以该公司名义收购香港威升60%的股份。一直到案发之时,钟强从未向广州国投申报这些情况,也没有补办万利亚洲、香港威升与广州国投公司隶属关系的任何审批、备案手续。

  1996年7月8日和12月30日,同时兼任广州投资公司和广州国信经理的钟强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与香港威升签订了两个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借款的合同,并分别划出1800万元、1200万元用于香港威升的投资,而钟强利用担任香港威升董事的身份,在该公司每月领取25000元的董事袍金(即工资),至案发时,钟强共领取了30万元。

  另外,1996年至1997年间,钟强在担任广州国投副总以及建设办主任期间,利用自己具体负责国信大厦建设的组织和检查督促工作的便利,先后伙同他人或者单独收受香港世高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梁某、广州集美组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贿赂共计港币150万元,钟强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在香港投资商铺,但由于投资失败,该商铺已成为负资产,钟强无力把贿款退回。

  法院最后判决,钟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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