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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改革试点即将启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08:47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公司选择要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公司基本条件方面,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以及股票交易存
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公司,不得作为试点公司

  ●证券业协会昨日同时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保荐机构可选名单,囊括12家创新类券商在内的共计45家保荐机构名列其中

  本报北京电 (记者 李巧宁) 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推出在即。依照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公司选择将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同时表示,鼓励公司在改革实践中进行多种方案模式的创新,以使改革方案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价值。

  就第二批试点公司应符合的条件,《通知》仅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第二批试点公司,即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解释说,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在于健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所有上市公司最终都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公司选择要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因此,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公司基本条件方面,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原则上所有上市公司都具备成为试点公司的基础条件,包括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但是,为了保障第二批试点规范有序地推进,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公司不得成为试点公司。

  《通知》指出,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改革意向、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准备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第二批试点公司的相关材料,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交推荐材料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通知》明确,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内控完善、运作规范、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荐机构保荐。保荐机构与其保荐的试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并需对可能出现的失职、背信和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为方便上市公司选择保荐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还同时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保荐机构可选名单,囊括12家创新类券商在内的共计45家保荐机构名列其中。

  值得关注的是,与首批试点实践不同,《通知》要求,第二批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至董事会召开前安排充分时间,通过投资者恳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对外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制订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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