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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部署第二批分置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02:1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首次参照上市标准公布2004年度业绩,实现净利润209亿元

  本报记者 尤越 发自北京

  为了增强股权分置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改革方案的适应性,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5月31日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加强了保荐人在股权分置中的职责,并对第二批股权分置试点企业范围进行初步的划定。

  根据《通知》规定,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以及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不得进入第二批试点名单。

  证监会发言人称,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在于健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所有上市公司最终都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公司选择要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因此,证监会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公司基本条件方面,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了以上三类企业外,原则上所有上市公司都具备成为试点公司的基础条件,包括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只要能够拿出合法合理、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改革方案,都可以表达参加改革试点的意愿。

  首批4家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一定对价。在改革试点启动以来,沪、深股指出现了持续的下跌,试点公司的股价涨跌互现,投资者对改革预期不稳。

  证监会在《通知》中,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进行原则性规定。对此,这位发言人称,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改革思路,制定包括对价支付在内的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属于市场自主决策的范畴,证监会只能在相关规则上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宜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虽然对价支付是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内容,但公司发展和市场机制转变才是改革的目标。

  他表示,首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虽然对于后续的试点公司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后续试点公司一定要复制已有模式。为了使改革方案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价值,证监会鼓励在改革实践中进行多种方案模式的创新。

  《通知》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内控完善、运作规范、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荐机构保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31日公布的名单,到目前为止,具有从事股权分置保荐资格的机构共有45家。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改革意向,可以准备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第二批试点公司的相关材料。

  为了防止内幕交易,《通知》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在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前协议各方不得泄漏改革的相关事宜;在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也要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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