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部署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任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22: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 (记者 张旭东) 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国证监会31日发出通知,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部署推出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任务。 证监会发布的这份《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称,首批四家上市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平稳推进。为了增强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改革
证监会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应聘请内控完善、运作规范、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荐机构保荐,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试点上市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在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前协议各方不得泄露改革的相关事宜。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不得作为第二批试点公司。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至董事会召开前安排充分时间,通过多种方式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对外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披露改革对公司治理与未来发展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改革意向,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准备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第二批试点公司的相关材料。保荐机构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利用试点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及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交推荐材料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