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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09:11 证券时报

  短期融资券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发行利率不受管制6家企业已提出备案申请,国航将率先发行20亿元融资券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 扬)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

  《办法》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募集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等条件。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期限实行上限管理,最长不超过365天,在上限内企业可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发行利率不受管制,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根据《办法》,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应进行信用评级,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规范进行信息披露。《办法》规范的对象不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

  记者昨日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率先发行20亿元融资券,中国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双方已于近日就国航融资券发行事宜签署协议,并组建了以中国银行为主承销商的国航融资券承销团。

  另据悉,包括国航在内的首批6家企业已向央行提出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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