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交所发布《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阐明了深交所特别关注的七种独董候选人资质情形。
这是证监会自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实施4年来,深交所在累积的独立董事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指导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操作化”指标。
其中,在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规定上,除根据《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外,《办法》还重点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等七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细化的规定,以保证独董候选人在时间、精力、诚信方面达到深交所要求。
提高独立董事任选的透明度也是《办法》详尽规定的重点。根据《办法》,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向深交所反馈意见,深交所将结合所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另外,公示期结束后,深交所将对市场各方的反馈意见在持续监管中继续予以关注。另外,《办法》对独董候选人公示的定义是:“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本所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办法》着重对独董候选人违反深交所有关规定的情况向上市公司提出了明确的披露要求。《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深交所关注意见”。而独立董事候选人如果违反《指导意见》或存在《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七种“受关注”情形的,就将收到深交所发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此外,《办法》就备案材料的填报要求、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等细节方面作了明确规定。<R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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