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啸东
记者周沪 上海报道
上证所发言人日前披露,该所正加紧研究推出权证等新产品,为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创造更好的市场条件。上证所认为,把权证产品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改革
试点中金融工具不足、改革方案单一等问题,为试点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工具。目前,上证所正在加快研究权证的交易规则,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一旦时机成熟,将向市场正式推出。
昨日,上证所负责新产品开发的副总经理刘啸东在接受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时,详尽阐述了权证产品的原理,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以及需要做好的相关配套工作。
四大好处
权证一般可分为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前者一般由上市公司发行,给予权证持有人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后者常由第三方发行。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主要涉及的是上市公司两类股东之间的“对价”价格的协商和确定,笔者认为,所谓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引入权证产品,其准确含义似应为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为标的发行的备兑权证。
刘啸东指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引入权证产品,具有四大好处:第一是能够体现对原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即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这种“补偿”和“对价”是以大股东无偿赠送权证给流通股股东以及权证的执行价格低于正股的交易价格体现出来的;第二是更充分地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权证的价值可以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过中体现出来;第三是至少在权证行权以前,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卖出权证获利,这样就不会对正股的二级市场产生直接的冲击;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权证也应配给管理层,从而把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流通股股东乃至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激发管理层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更大的积极性。管理层如到期行权,可以从大股东手上获得相应数量的股票,这也有助于上市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可以说是一箭双雕。
对此,刘啸东进一步解释说,从2001年初次尝试解决非流通股问题开始,权证就是一个较受各方认可的方案。在目前股权分置改革中,完全可以在权证的设计中引入“对价”让利的含义。从原则上讲,权证应无偿送给流通股股东。假设说,某公司目前二级市场股价为5元,约定到期行权价格为3元,则理论上来讲,相应权证的价格不应低于2元钱,也可理解为非流通股股东送了2元钱的“对价”给流通股股东,相当于让利了40%左右。而且权证可上市交易,获得权证的流通股股东可以随时抛售兑现收益,这个收益也可视作从非流通股股东处得到的“补偿”。当然,权证也可以反向设计成认沽权证。
刘啸东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在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同时,也应尽可能实现市场化运作,不宜用行政手段进行操作,而权证正是一种能兼具这两方面功能的金融工具。既要让非流通股股东有参与改革的意愿,又要考虑到非流通股让利是有底线的,权证正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寻找出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
要让投资者充分理解
刘啸东透露,目前上证所正全力开发适用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证方案,相信很快会有结果。目前,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初步达成共识,应该说在这方面没有很大的障碍。
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引进权证产品,市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担心权证可能行权失败,带来不利的后果。对此,刘啸东认为,所谓行权失败,最坏的结果也就是股价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到期正股价格低于行权价,无人愿意行权,权证失效,非流通股仍然不能流通,那时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另行设计新的权证。而这也正是权证产品市场化的精髓所在。
1992年至1996年期间,沪深交易所曾推出过配股权证,但因其价格暴涨暴跌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而被叫停。考虑到这段历史,有人担心中小散户不能理解权证的含义,不能正确使用权证产品,对此,刘啸东认为,目前中国市场及其参与者与那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和进步,相信不会再发生那时的误解。接下来上证所也将集中力量进行推介,尽可能地让投资者充分理解和正确运用权证产品,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上证所只是权证产品的设计者和提供者,上市公司是否最终选择,应由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和股东大会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