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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券增持西藏发展超5% 先咨自行减持后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7:23 第一财经日报

广东证券增持西藏发展超5%先咨自行减持后公告

  本报记者 邹华 发自上海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一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但是,今日(19日),西藏发展(资讯 行情 论坛)(000752.SZ)发布股权变更公告却显示,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中的西藏发展持股量,早在2005年4月19日前就已超过《证券法》要求公告的5%限额,但直到一个月后广东证券才通过西藏发展发布其的权变更公告。

  广东证券对此的解释是近期重新清查、报备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自营账户,故截止到2005年4月19日,在合并该公司自营账户中所持有的股份数后才发现,该公司持有“西藏发展”流通股12093283股,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6.877%。

  广东证券自查发现问题后,也并没有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告,而是在此后的一段时间进行二级市场的减持。至2005年5月13日止,广东证券所持股份数已减至8157689股,占“西藏发展”总股本的4.639%。

  但是,根据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持股超过5%的投资者,在公告同时向监管部门上报《持股变动报告书》。《持股变动报告书》中必须包含:持有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

  其唯一的豁免方法是《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持股变动虽未达到5%,但导致其持有、控制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低于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免于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业内人士指出广东证券在减持西藏发展到低于5%后,才发布公告宣称其曾经持有过超过5%的股份,这显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回避相关信息披露中要求持股超过5%的投资者在公告同时,必须向监管部门上报《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因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话,广东证券必须向监管部门上报其前六个月的西藏发展的交易记录。这对于广东证券的投资运作来说,显然会造成一定的压力。

  广东证券在西藏发展上市以后,虽然一直持有一定数量的西藏发展流通股,但公布的持有比例一直在1.29%到4.53%之间。而根据2005年4月29日西藏发展公布的2005年一季度季报显示,广东证券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也仅持有西藏发展流通股为5436745股,占总股本的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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