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创新方案评审办法出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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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 11:35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巧宁)《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昨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实施。《暂行办法》对创新试点类券商创新方案的基本要求、评审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创新方案系指试点证券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旨在开展未纳入证监会行政许可或审批范围的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方案。
《暂行办法》要求,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或独创性,并具有实用性。试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活动,应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暂行办法》明确,试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在计算公司净资本额时予以全额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应当不低于净资产的70%。 《暂行办法》强调,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应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后方可实施。就评审程序,《暂行办法》规定,协会根据创新方案的内容和特点,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创新方案进行评审。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暂行办法》称,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将评审结果报证监会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试点证券公司,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自公布日起,通过评审的创新方案可由试点证券公司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