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券商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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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 05:3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产品创新将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并经过专家评审 北京消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天发布《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包括券商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等方面的产品创新将有规范的出生渠道。
《暂行办法》规定,创新方案系指试点证券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旨在开展未纳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或审批范围的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方案。 《暂行办法》规定,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或独创性,并具有实用性;试点证券公司应向客户承诺其创新方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充分揭示;应向客户提供详尽的创新方案说明,确保客户了解创新方案的特性、客户的权利与义务;试点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充分揭示与创新活动相关的风险因素。 《暂行办法》还规定,试点证券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业务产品创新试点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内控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试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在计算公司净资本额时予以全额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应当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试点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权益或权利状况。 《暂行办法》还对评审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协会根据创新方案的内容和特点,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创新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业内的有关人员组成,创新方案涉及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协会还可以聘请相应监管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将评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试点证券公司,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自公布日起,通过评审的创新方案可由试点证券公司组织实施。 《暂行办法》还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应当自创新方案评审通过后的每半年向协会书面汇报其创新方案实施情况,每年的1月31日前还应当向协会提交其上年度创新方案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 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