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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构被赋予新权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16: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

  本报讯 从今年5月1日起,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证券监管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赋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权力。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快速、易行的程序设置,有望在很短的时间内掐断违规资金和证券的出逃之路,在保证证券监管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为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控制被监管对象资金和证券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申请冻结的范围仅限于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且要求必须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的迹象,存在于证券监管实际中的另一些需要冻结的情形并没有包括在内。按照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的解释,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冻结范围不宜扩大。

  (武斌)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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