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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操作指引出台试点公司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时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8:4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王轲真) 深沪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昨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以明确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业务操作流程。为保障公众投资者尽可能充分参与投票,指引要求试点公司必须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获悉公司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的第
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公告应当披露说明公司被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状况、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拟聘请的保荐机构等内容。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形成过程中,就方案涉及的技术操作事项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

  指引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予以明确,要求包含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等7项内容。保荐意见书要求包括试点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的守法情况等9项内容。指引要求意见书就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评价。指引要求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须包括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实现方式等。

  指引要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但公司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继续对其股票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未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变动的确认文件后,试点上市公司据此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资金结算事项,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7项文件。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和有关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期的股份限售期限届满,上市公司应当刊登相关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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