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违法资金出逃之路掐断 证监会新增冻结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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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5: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冻结资金及证券账户权力 北京消息 从今年5月1日起,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证券监管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赋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权力。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情况等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银行转帐单复印件、财务凭证复印件、举报材料复印件、交易记录复印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等。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出现超越法定职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请人对法院冻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该司法解释强调,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事实上,证券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是保证证券监管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在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一部法律授予了证券监管机构直接实施冻结的权力,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与此同时,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冻结强制措施要向法院申请,但并没有设定相应的程序,从而造成了实践中在受理申请方面做法不一,在审查标准、申请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证券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快速、易行的程序设置,有望在很短的时间内掐断违规资金和证券的出逃之路,在保证证券监管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为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控制被监管对象资金和证券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申请冻结的范围仅限于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且要求必须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的迹象,存在于证券监管实际中的另一些需要冻结的情形并没有包括在内。按照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的解释,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冻结范围不宜扩大。 记者:薛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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