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股权分置解决之道大讨论 > 正文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原则敲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1:4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李峻岭 发自北京

  尽管股权分置试点方案尚未细化、第一批试点公司名单尚未出炉,但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已经吸引和调动
起各界关注和期盼的目光。

  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国证监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获悉公司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称,作出上述安排,主要是为了减少改革试点初期操作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认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改革能否得到公众投资者普遍拥护的关键。为此,新公布的改革试点规则作出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一是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是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是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五是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并在改革试点期间开展专项市场监控和案件稽查,以保障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防范利用改革试点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披露等违法犯罪活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与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说。关于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限制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认为“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不会出现控股股东大量抛售的情况。”规则为此作出了三项明确规定:一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三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同时,控股股东基于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考虑,也会慎重处理出售股份事宜。

  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称,“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5月09日 第六版)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股权分置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快乐五一
快乐五一放松心情
母 亲 节
温馨祝福送给母亲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