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分置改革对实际流通限制作出三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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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17:09 中国新闻网 | ||||||||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二十九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特别对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限制,做出了三项明确规定。 为使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不会出现控股股东大量抛售的情况,《通知》指出,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共计十一款。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二十九日对记者发表谈话称,发布《通知》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其着眼点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可望给低迷的股市带来利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