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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向相关单位发通知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12:05 证券日报

  □ 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 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 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 本报记者 乾弘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出通知,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重申,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通知规定,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

  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

  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通知还规定,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并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知申明,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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