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
●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
●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问题,《通知》做出三大限制性规定
●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报北京电 (记者 李巧宁)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昨日宣布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为此,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A2版)。《通知》明确,改革试点须遵循“国九条”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
就试点公司的选择,《通知》指出,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为此,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关于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问题,《通知》做出三大限制性规定:一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三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通知》强调,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通知》规定,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试点上市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包括: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通知》指出,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为此,《通知》作出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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