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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是长期利好 周正庆详解证券法修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15:41 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电

  证券法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修订就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立足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这次修订必将为我国证券市场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25日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京接受了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的采访。

  记者:这次证券法修订的中心思想是什么?

  周正庆:此次修订的中心思想就一条,即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要通过修改、补充、完善这部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使之与时俱进、更加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所以,从总体上看,证券法的修订对资本市场而言是一个长期利好。

  记者: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这次修订中采取了哪些措施?

  周正庆: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记者:在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证券法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周正庆: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为维护证券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怎么看待对禁止国企炒股条款的修改?

  周正庆: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将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记者:这次也对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这出于什么考虑?

  周正庆:现行证券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考虑到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等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订草案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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