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闸门开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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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08:59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冯小月 人民银行、银监会昨日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该办法。
《办法》指出,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办法》规定,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办法》指出,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办法》指出,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依法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