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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非上市公司股票案面临法律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14:57 上海国资

  “法院劝我撤诉,因为目前还没有完善可行的法律依据来审理”

  本刊记者 顾佳

  “下周我们去和上海赢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谈,决定剩下的95%的款项怎么分期付款返还给我们。”电话里徐佳的声音有些急促,这桩纠纷让他焦头烂额。若非最后争取到区政
府的协调,可能连5%都拿不到。

  徐佳与上海赢邦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纠纷案曾广受关注,因为迄今尚无相关先例,徐佳一案被称为 “全国首例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纠纷案”。

  2004年2月27日,徐佳和上海赢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受让代理协议》,双方约定:由徐佳委托上海赢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让檀某持有的非上市公司北京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升科技)1万股,出价为人民币39800元,委托期限为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4月26日,代理费为人民币398元。协议签订后,徐佳依照合约向上海赢邦支付了全部钱款合计人民币40198元。然而,该中介公司却始终无法与檀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4年7月5日,徐佳收到恒升科技股份及檀某联合发出的《致全体股东的一封信》,信中称:2003年12月,檀某委托被告在上海市产权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1.36元的价格转让其在恒升科技中的500万股,但被告擅自将转让的价格提高至每股人民币3.98元,因此檀某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年8月27日,徐佳收到恒升科技的再次函告: 根据公司法及恒升科技的公司章程规定,恒升科技股份股权必须以股票形式确认,同时持有股票和《股权转让协议》方成为合法股东。

  徐佳发现受骗后要求赢邦退回已支付的款项。在多次要求无果后,徐佳一纸诉状将上海赢邦告上了法院。

  徐佳的代理律师,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许世锋律师接收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万事开头难”,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为案件定性,这将直接关系到本案能否顺利在法院立案并通过法院庭审解决纠纷。因为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而迄今,最高院尚未就此出台新的通知司法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尚处于法律上的真空状态,首先就会面临“立案难”的问题。

  经过审理后,法庭确定了双方争论的三个焦点: 一是被告是否具有从事证券及金融业务投资咨询的资格; 二是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受让代理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 三是委托受让代理协议所约定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主审法官表示,将在走访有关部门和调查有关机构后再行开庭。

  法院走访和调查的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但此案再无下文。徐佳告诉《上海国资》: “后来法院劝我撤诉,因为目前还没有完善可行的法律依据来审理,结果很难料定。既然法院都这么说,我只好撤诉。”后来徐佳以及其他30多位向上海赢邦购买恒升科技股份的股民,得到了区政府的协调承诺。“大年夜那天,我们拿到了5%的退款。剩下的95%再谈。”徐佳说。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认为,在本案中,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只能选择让被告撤诉。

  许世锋律师对于这个结果有一定的保留意见:“我认为本案还是存在一定的诉讼空间的。”但鉴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他也认为相关的司法救济途经差不多都难再开启,即使法院庭审,最好的结果也只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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