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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券商评审正式启动 也是券商自我规范过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10:57 新京报

  专家认为:评审的过程实际也是券商自查和自我规范的过程

  本报讯(记者 王海林)《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于19日出台,标志着继创新试点类券商推出后,券商分类监管中的第二类,即规范发展类券商的评审正式启动。

  文件提出了具体的评审标准即: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据了解,通过评审的公司可参与股票发行询价,开展资产管理,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等。

  另外文件还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评审工作及持续评价,持续评价不合格者,将不再作为规范类证券公司;经过发展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亚洲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负责人张钢钧认为,这是贯彻科学监管、分类监管思想的重要举措。

  张钢钧认为,《评审暂行办法》通过一系列的限制性条件和措施,可以将比较规范的券商与经营中存在明显问题的券商区别开来,既便于对不同券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控制金融风险,客观上也可以对投资者起到风险警示的作用。

  张钢钧指出,目前券商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占用客户托管债券进行回购、自营账户管理混乱(如开多个个人账户)、自营亏损严重、股东虚假出资等,《办法》对此都有要求。因此,评审的过程实际也是券商自查和自我规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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