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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二类券商标准 加速优胜劣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09:28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贾肖明) 券商分类监管的步伐已经越来越快,日前证监会又出台了第二类券商(规范类证券公司)的标准。相对一类券商的高门槛来说,对大多数中小券商而言,二类券商是无奈而必然的选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分类监管的深入,将加速券商优胜劣汰的进程。

  按规定,对规范类券商资本的要求是“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可享有的待遇是“准予参与股票发行询价等新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等”。而去年出台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净资本的要求是12亿元,除了规范类券商享有的待遇外,主要区别是可以开展券商集合理财等新业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之前曾表示,今年还可能有第三、第四类证券公司标准出台。这类券商存在一点问题但可以通过努力、整改达到规范类或创新类标准。对于这些公司,通过整改达到相关要求的就可以开展相应的业务,达不到或甚至出现更严重风险的,将实行紧急处置措施。按照监管层的思路,以后券商将根据业务经营稳健与否分为四等,等级越高,所获的业务发展空间越大。

  广州证券首席分析师袁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大多经营稳健、结构透明的中小券商而言,基本可以满足二类券商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券商,不可能无动于衷。如果达不到一类券商的标准,又不去积极申请的话,将被划到三、四类券商。

  渤海证券券商发展研究员李滨也表示,中小券商如果不申请二类券商,参有现有的资产管理业务、股票发行询价的资格可能将被剥夺,无疑是自断财路。

  昨日接受记者采访的证券业人士和研究人员大多认为,分类监管体制下,资质好的券商将得到扶持,不好的生存空间更加有限,券商分流加速,一批券商将不得不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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