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所得7月起征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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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15: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妍) 记者昨晚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税务部门人士介绍,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称为“施权价”或“授予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称为“行权”;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称为“行权日”。股票期权所规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为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或约定价。 例如,某公司于2000年1月1日授予某经理人10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月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50元/股,该经理人可以按1元/股购进,再按50元/股卖出,从而经理人可获利490万元。 股票期权制度也被人们称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金手铐”。在发达国家,授予企业高管人员股票期权已成为通行的做法。近年来,国内一些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也进行了股票期权的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