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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出规范类券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09:06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发布相关通知和评审办法逐步推出规范类券商准予规范类券商参与股票发行询价等业务,准予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政策正在深入推进———继创新试点类券商后,第二类券商即规范类券商将逐步推出。所有合规经营的券商,均可提出申请,在
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成为规范类券商,并获准开展相应的业务。这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作出的规定。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发布实施了《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就规范类证券公司可获准开展的相应业务,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监管部门将受理规范类公司依法提出有关核准事项的申请,准予该类公司参与股票发行询价等新业务,准予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等。

  具体措施包括:允许此类公司按新规定开展定向理财业务,申请专项理财业务试点;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此类公司;允许此类公司规范其已设立的海外分支机构;支持此类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内此类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必另行进行资信评级。随着创新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等也将首先在此类公司中推广实施。

  就规范类券商应具备的条件,《通知》和《评审办法》都相应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将是否能够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作为规范类公司的必要条件;二是不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须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券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经纪类券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低于净资产的50%等;三是须完成摸清风险底数、妥善解决超比例持股、自营账户的规范、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的清理规范、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清理规范等问题。

  《评审办法》明确,规范类证券公司符合有关条件时,可以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的评审。《通知》称,若规范类证券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有关核准事项,限制相关业务,责令限期清理违规业务,按照承诺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推出规范类券商后,监管部门还将酝酿推出第三、第四类券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将归入上述两类券商行列,在经过整改后,若他们能达到合规或创新试点类券商的标准,便可获准开展相关业务,若达不到,则将面临被监管部门风险处置、淘汰出局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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