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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 规范类券商标准和待遇划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05:2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一直为业界所关注的券商分类监管向纵深推进。继去年监管部门划定一类券商(即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试点证券公司)的标准和待遇之后,近日中国证监会又划定了第二类券商(既规范类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相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对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和持续要求等作出
了详细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类证券公司应当具备风险底数清楚,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各项财务和业务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要求;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有效,具备防止出现重大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制;经营合规,管理规范,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并能按期完成有关整改事项等条件。

  《通知》说,规范类证券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各相关核准事项的行政许可并开展相应业务;可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状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主动化解既存风险的力度等,选择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中国证监会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产品创新方案等,将逐步在规范类公司中推广实施。

  据记者进一步了解,监管部门将受理规范类公司依法提出有关核准事项的申请,准予该类公司参与股票发行询价等新业务,准予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等。具体措施包括:允许此类公司按新规定开展定向理财业务,允许此类公司申请专项理财业务试点;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此类公司;允许此类公司规范其已设立的海外分支机构;支持此类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内此类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必另行进行资信评级。

  《通知》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负责组织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和持续评价工作。评审通过者,确定为规范类证券公司。持续评价不合格者,将不再作为规范类证券公司。规范类证券公司达到规定条件的,还可申请评审成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参加评审前,应按规定进行风险底数的自查,报备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承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违规业务的清理,由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出具监管意见。证券公司在申请评审前应制定和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由注册地证监局对该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规范类证券公司标准

  ○ 风险底数清楚,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各项财务和业务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要求

  ○ 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有效,具备防止出现重大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制

  ○ 经营合规,管理规范,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并能按期完成有关整改事项

  规范类证券公司待遇

  准予参与股票发行询价等新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等。(记者 林坚)


    相关规定:

    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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