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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严禁向管理层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9:16 证券日报

  □ 符合条件地区的中小国企可探索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 管理层不得参与制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 对严重违反规定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人员将追究司法责任 □ 国资委正研究制定国企股权或期权试点专项办法

   本报记者 刘 靓

  国资委、财政部昨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向企业“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另外,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同时,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几种情况:管理层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暂行规定》还指出,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目前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或期权试点工作,国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专项的办法。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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