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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公布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不向管理层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8:36 证券时报

  大型国企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中小型国企可以探索,但必须符合五个条件;管理层五种情况不得受让国有产权,且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扬) 国资委财政部昨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
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暂行规定》明确,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符合五个条件:一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三是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四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五是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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