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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券商获创新试点资格 年内有望实现分类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16:44 新民晚报

  本报讯 我国有望在年内实现券商分类监管,除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试点证券公司已被监管部门划为一类公司外,第二类公司即合规发展类或合规正常类公司也将于近日推出,而第三、第四类公司亦可能于年底推出。

  据介绍,所谓合规发展类或合规正常类公司,即符合监管的一般条件和最低要求,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这类公司可通过申请,再经专家评审,获得正常的业务发展
空间。第三、第四类公司被定义为:在规范经营方面、风险控制等方面有一些问题,但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整改达到合规类或创新类标准的公司。这类公司达标后可开展相应业务,如果达不到标准或风险越来越大,将被监管部门实行紧急处置措施。

  据悉,目前已有11家证券公司获创新试点资格,另有20家券商正在申请创新试点。(闻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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