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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摸底债转股项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2:5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吴慧发自北京

  2005年3月31日,一份财政部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至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通知》要求四家公司在4月5日前,将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批准债转股的协议或方案、但截至2005年3月31日仍未完成新公司注册的牵头项目的名单和转股金额上报,
以便及时明确实施停止债转股的有关事宜。

  4月1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高管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确认,的确收到了这份《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一位理事也向记者表示,此前有听闻监管层要停止实施债转股。

  1999年3月,国务院为了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尽快摆脱困境,决定对部分国有重点企业实施债转股,即将有关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实施债权转股权后,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当时共确认了580户企业实施债转股,债转股总额4050亿元。

  信达高管向记者表示,实施债转股近6年来,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将容易操作的企业项目都做了,余下得就是实施债转股有一定困难的。他把这些困难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企业资产状况差,实施债转股效果不经济的;二是原企业资产状况不错,但并不愿意被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为股权的;三是债转股的转让价格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的。

  证券业协会的理事告诉记者,以前股市行情好的时候,债转股企业有过一定的表现。但现在行情低迷,债转股的一些上市项目表现并不太好。停止实施债转股,监管层可能也是考虑到这一点。

  2004年11月,国资委曾下发文件对债转股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第一阶段(文件下发至2004年12月20日),各地有关企业和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自查;第二阶段(2005年1月)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等单位对有关地区、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第三阶段(2005年2月),分析、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国资委改组局曾专门撰文分析为什么要清查债转股:首先是债转股的规模不断扩大,造成中央财政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不堪重负,而企业的经营状况依然如故,一些企业由于还维持低效率运行,进而又在产生大量新的不良债务;其次是一些国企在债转股后,其经营情况并没有改变,公司治理结构也没有大的改善,再加上资产管理公司面对国有企业固有的产权缺陷,在企业重大事务决策上并不具备决策权;最后就是最难以克服的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04年6月底,4家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项目557户,涉及转股金额3060.79亿元。其中,已签约未批准项目6户,转股金额28.30亿元;已注册新公司项目456户,注册资本7263.68亿元,股权金额2036.92亿元。4家资产公司累计实现股权退出变现59.72亿元,股权现金分红62.66亿元。

  4月5日,这些未能注册新公司的债转股项目的名单和金额就将上报至监管部门,这些项目的处理方式将是监管层明确停止实施债转股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信达高管向记者透露,国资委日前曾组织研究上述项目的处理办法,但尚未研究出结果。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理事分析,这些项目的处理办法不外乎以下两类:一是债务的打包出售,用市场的办法引入投资者;二就是对待实在无法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赵锡军教授建议,这些项目的处理,在无法预知结果的前提下,要保证公共财产处理过程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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